建筑施工機具租賃通知
文章作者:志金建筑機械設備租賃 發布時間:2017-02-05 21:06:19 瀏覽次數:0次
根據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為加強我市建筑施工機具租賃行業的市場管理,促進建筑施工機具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建筑施工機具租賃行業確認、信用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并于2012年9月1日開始實施,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建筑施工機具是指起重機械、門架、模板和腳手架等機具。凡在我市從事建筑施工機具租賃,具有相關營業執照,對社會開展租賃業務的企業。應在接受行業自律公約的同時,須辦理蕪湖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機具租賃分會核發的租賃經營確認手續。
第二條 外地進入我市從事上述機具設備租賃業務的企業,應該具有跨地區租賃經營確認手續,并符合我市有關規定,并在我分會進行登記備案手續方可進行租賃經營。
第三條 從事機具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筑施工機械租賃企業:
1、應有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和稅務登記證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2、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筑施工機械設備不得少于5臺套,總功率不得低于100千瓦;
3、具有滿足租賃工程機械經營維修保養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
4、具有經過行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管理,維修服務人員不得少于10人;
5、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行業培訓,持有合格證書;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
7、擁有必備的檢測設備。
(二)施工機具租賃企業和腳手架企業:
1、有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代碼和稅務登記證書;
2、具有經營場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及一定的維修設備和機具;
3、擁有500噸以上可供租賃的模板、腳手架等;
4、具有專業經營維修的各類管理技術人員不得少于5人;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
6、租賃機具必須達到合格標準。
第四條 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應嚴格履行合同的各項約定,應當為使用方提供技術性能良好、安全裝置可靠、外觀整潔的合格施工機械,做到對己出租的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排除、維修,定期檢查。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我市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從事機械的指揮、操作及有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不得出租國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機械或存有安全隱患的不合格施工機械,不得出租與其租賃合同不符合的施工機械。
第六條 蕪湖市建筑業協會機具租賃分會定期組織對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的服務質量、社會信用進行行業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結果。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租賃方評價:企業管理水平,進入施工現場的機具設備完好及安全使用情況,對現場施工機械設備故障排除、維修、定期檢查情況,租用雙方的安全管理配合情況;
(二)使用方評價:對租賃企業雙方服務質量、履約的評價、投訴情況,租用雙方的安全管理配合情況;
(三)社會評價:考核租賃雙方有關施工機具設備使用中的投訴及處理情況,包括對出租機械的環保、節能安全等措施、受表彰或處罰情況,有關機構的評價、認證情況。
第七條 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建筑業協會機具租賃分會實施警告或收回行業確認書,并予以公告。
1、出租國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施工機械(機具)、報廢的或無安全保障的不合格產品,降低施工機具完好標準和服務質量的;
2、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為承租方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而被投訴的;
3、出租施工機械的隨機操作員未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肆意壓低租賃價格,擾亂租賃市場的。
第八條 申請建筑施工機具租賃確認的租賃企業應提交《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確認申請表》中要求的資料。
1、組織鋼管、扣件和起重機械兩個專家評審組,分別對鋼管、扣件租賃企業、腳手架企業和機械租賃裝拆企業逐家評審檢測;
2、對評審檢測合格企業發放《行業確認證書》,對不合格企業通過整改重新評審合格后方可發放;
3、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的行業確認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當向市建筑業協會機具租賃分會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4、對評審、復審和登記備案企業收取一定手續費。
第九條 建筑施工機具租賃企業必須使用中國建筑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制定的建筑施工機具租賃合同文本。建筑施工機具租賃雙方應當簽定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稱、建筑施工機具種類型號、租賃方式、租賃期限、租賃價格、租賃工作量及結算方式,租賃雙方責任及義務、違約及糾紛處理方式等。
第十條 本通知由市建筑業協會機具租賃分會負責解釋。